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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8:5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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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可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
(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
(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
(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人民币100-1000元;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1000-5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人民币200-1000元。”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含插建)不按规定建设环卫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并责令补建环卫设施。”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0年3月20日 公复字[2000]3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
(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
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
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
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现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2号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油工业发展迅速,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管理混乱,偷税逃税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为了保证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规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必须对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进行清理整顿。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清理整顿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清理整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清理整顿的组织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除按《通知》要求积极参加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外,要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结合当地清理整顿的实际,制定出周密的实施方案,排出进度,抓紧落实。
三、摸清税源,抓好登记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对小炼油厂和原油成品油生产、批发及零售企业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允许其从事生产和经营。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准确掌握税源,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企业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重新审核认定一般纳税人,做到不漏登,不漏管。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如实申报纳税。对于清理整顿不合格的,税务机关要及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认真抓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这是税务机关实施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装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装工作。
五、搞好部门配合
按照《通知》要求,清理整顿工作是由经贸委牵头,计委、公安、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石油石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行动。因此,按照清理整顿的统一部署,搞好部门配合是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利保证。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
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