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2010修正)

时间:2024-06-26 10: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2010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

(1995年11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城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先审批后开发,谁开发建设谁维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地矿、财政、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标志。
  第十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按下列规定筹集水土保持资金:
  (一)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从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基金中提取一部分;
  (三)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方面的以工代赈资金;
  (四)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更新采伐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五)依法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上述资金应专户储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水土保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物、工程和农业耕作等措施,加强植被及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废弃物和损坏植被: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泥石流易发区;
  (三)划定的水库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渠道、河道两侧保护区内。
  第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矿山、旅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烧砖瓦、烧石灰等;
  (三)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
  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及影响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植被概况;
  (二)弃土弃渣的位置、数量及所占面积;
  (三)水土流失预测;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五)防治费用概预算及投资效益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跨县(市)、区或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含十公顷)至二十公顷(不含二十公顷)的,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内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部门接到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后,应按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批复。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该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依法申请开垦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山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将采伐方案抄送同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本办法实施前,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水力侵蚀、风力侵蚀较严重的丘陵地区、沿海地带为重点治理区域。
  水力侵蚀地区,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集中、连续、综合治理;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海防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带等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治理;承包给企事业单位、专业队、联户、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本办法实施前治理责任未列入承包合同的,应当补充。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逐步将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土层厚度在零点五米以上的坡耕地修建成水平梯田。
  第二十四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水土流失,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承包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五条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坚持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增加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内归承包者使用,种植的农作物、用材林、经济林等,归承包者所有。
  承包治理期内没有达到治理合同要求,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承包合同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留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改变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按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在建设投资或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市及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乡(镇)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实行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备兼职监督人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兼职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兼职监督人员应及时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水土流失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和防治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水土保持设施建立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或者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破坏水土保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动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荒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垦,恢复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处以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和实行有效治理而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予以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而没有及时治理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未按期缴纳的,按欠缴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进行下列项目的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互相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双方互相商定的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和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商定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镇              尼古拉斯·比沃特
   (签字)                (签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财税[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2.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附件1:

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一、湖南益阳市剧院
二、湖南衡东县花鼓戏剧团
三、湖南衡阳市红旗影剧院
四、湖南通道县电影公司
五、湖南南县电影公司
六、湖南衡东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七、湖南江永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八、江西上饶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西婺源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江西峡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一、江西新余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二、河北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河北省新华书店
河北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部
石家庄市新华书店
藁城市新华书店
晋州市新华书店
辛集市新华书店
新乐市新华书店
鹿泉市新华书店
井陉县新华书店
正定县新华书店
栾城县新华书店
行唐县新华书店
灵寿县新华书店
高邑县新华书店
深泽县新华书店
赞皇县新华书店
无极县新华书店
平山县新华书店
元氏县新华书店
赵县新华书店
邯郸市新华书店
临漳县新华书店
成安县新华书店
大名县新华书店
涉县新华书店
磁县新华书店
肥乡县新华书店
永年县新华书店
邱县新华书店
鸡泽县新华书店
广平县新华书店
馆陶县新华书店
魏县新华书店
曲周县新华书店
峰峰矿区新华书店
武安市新华书店
邯郸县新华书店
邢台市新华书店
南宫市新华书店
沙河市新华书店
邢台县新华书店
临城县新华书店
内丘县新华书店
柏乡县新华书店
隆尧县新华书店
任县新华书店
南和县新华书店
宁晋县新华书店
巨鹿县新华书店
新河县新华书店
广宗县新华书店
平乡县新华书店
威县新华书店
清河县新华书店
临西县新华书店
唐山市新华书店
古冶区新华书店
开平区新华书店
丰润区新华书店
遵化市新华书店
丰南区新华书店
滦县新华书店
滦南县新华书店
乐亭县新华书店
迁安市新华书店
迁西县新华书店
玉田县新华书店
唐海县新华书店
廊坊市新华书店
三河市新华书店
永清县新华书店
固安县新华书店
霸州市新华书店
香河县新华书店
大城县新华书店
文安县新华书店
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保定市新华书店
定州市新华书店
涿州市新华书店
安国市新华书店
高碑店市新华书店
易县新华书店
徐水县新华书店
涞源县新华书店
定兴县新华书店
顺平县新华书店
唐县新华书店
望都县新华书店
涞水县新华书店
满城县新华书店
清苑县新华书店
高阳县新华书店
安新县新华书店
雄县新华书店
容城县新华书店
曲阳县新华书店
阜平县新华书店
博野县新华书店
蠡县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新华书店
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昌黎县新华书店
抚宁县新华书店
卢龙县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华书店
宣化县新华书店
张北县新华书店
康保县新华书店
沽源县新华书店
尚义县新华书店
蔚县新华书店
阳原县新华书店
怀安县新华书店
万全县新华书店
怀来县新华书店
涿鹿县新华书店
赤城县新华书店
崇礼县新华书店
承德市新华书店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华书店
承德县新华书店
兴隆县新华书店
平泉县新华书店
滦平县新华书店
隆化县新华书店
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沧州市新华书店
河间市新华书店
沧县新华书店
献县新华书店
任丘市新华书店
泊头市新华书店
黄骅市新华书店
盐山县新华书店
青县新华书店
南皮县新华书店
东光县新华书店
肃宁县新华书店
吴桥县新华书店
海兴县新华书店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华北石油新华书店
衡水市新华书店
深州市新华书店
冀州市新华书店
枣强县新华书店
武邑县新华书店
武强县新华书店
饶阳县新华书店
安平县新华书店
故城县新华书店
景县新华书店
阜城县新华书店
十三、黑龙江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新华书店
齐齐哈尔市新华书店
讷河市新华书店
拜泉县新华书店
龙江县新华书店
克山县新华书店
依安县新华书店
泰来县新华书店
甘南县新华书店
克东县新华书店
富裕县新华书店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
宁安市新华书店
绥芬河市新华书店
海林市新华书店
林口市新华书店
穆棱县新华书店
东宁县新华书店
尚志市新华书店
延寿县新华书店
佳木斯市新华书店
桦南县新华书店
富锦市新华书店
汤原县新华书店
桦川县新华书店
同江市新华书店
扶远县新华书店
木兰县新华书店
通河县新华书店
鸡西市新华书店
鸡东县新华书店
密山市新华书店
虎林市新华书店
双鸭山市新华书店
集贤县新华书店
宝清县新华书店
饶河县新华书店
友谊县新华书店
七台河市新华书店
勃利县新华书店
鹤岗市新华书店
绥滨县新华书店
萝北县新华书店
伊春市新华书店
铁力市新华书店
嘉萌县新华书店
黑河市新华书店
北安市新华书店
嫩江县新华书店
五大连池市新华书店
逊克县新华书店
孙吴县新华书店
呼玛县新华书店
绥化市新华书店
海伦市新华书店
肇东市新华书店
安达市新华书店
双城县新华书店
五常县新华书店
望奎县新华书店
青冈县新华书店
兰西县新华书店
庆安县新华书店
明水县新华书店
绥棱县新华书店
巴彦县新华书店
大庆市新华书店
肇源县新华书店
肇州县新华书店
林甸县新华书店
杜尔伯特新华书店
加格达奇区新华书店
塔河县新华书店
新林区新华书店
呼中区新华书店
松岭区新华书店
北安农管局新华书店
宝泉岭农管局新华书店
红兴隆农管局新华书店
牡丹江农管局新华书店
九三农管局新华书店
十四、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新华书店
九江市新华书店
鹰潭市新华书店
景德镇市新华书店
新余市新华书店
萍乡市新华书店
宜春市新华书店
吉安市新华书店
抚州市新华书店
上饶市新华书店
赣州市新华书店
南昌县新华书店
新建县新华书店
安义县新华书店
进贤县新华书店
修水县新华书店
武宁县新华书店
瑞昌县新华书店
永修县新华书店
德安县新华书店
九江县新华书店
都昌县新华书店
湖口县新华书店
彭泽县新华书店
星子县新华书店
庐山新华书店
贵溪市新华书店
余江县新华书店
乐平市新华书店
浮梁县新华书店
分宜县新华书店
上栗县新华书店
芦溪县新华书店
莲花县新华书店
丰城市新华书店
高安市新华书店
樟树市新华书店
万载县新华书店
上高县新华书店
宜丰县新华书店
奉新县新华书店
靖安县新华书店
铜鼓县新华书店
吉水县新华书店
永丰县新华书店
峡江县新华书店
新干县新华书店
吉安县新华书店
万安县新华书店
泰和县新华书店
安福县新华书店
永新县新华书店
遂川县新华书店
井冈山市新华书店
东乡县新华书店
南城县新华书店
崇仁县新华书店
资溪县新华书店
广昌县新华书店
乐安县新华书店
南丰县新华书店
金溪县新华书店
黎川县新华书店
宜黄县新华书店
临川区新华书店
上饶县新华书店
横峰县新华书店
德兴县新华书店
铅山县新华书店
万年县新华书店
弋阳县新华书店
余干县新华书店
玉山县新华书店
广丰县新华书店
鄱阳县新华书店
婺源县新华书店
信丰县新华书店
瑞金市新华书店
会昌县新华书店
崇义县新华书店
十五、甘肃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外文书店
甘肃新华西北书城
甘肃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中心
兰州市新华书店张掖路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音像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艺术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古旧书店
兰州新华图书大厦
兰州市新华书店安宁区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西固区书店
榆中县新华书店
皋兰县新华书店
永登县新华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红古区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教育书店
白银市新华书店
会宁县新华书店
靖远县新华书店
平川区新华书店
景泰县新华书店
定西市新华书店
陇西县新华书店
渭源县新华书店
岷县新华书店
漳县新华书店
临洮县新华书店
通渭县新华书店
天水市新华书店
麦积区新华书店
秦安县新华书店
甘谷县新华书店
武山县新华书店
清水县新华书店
张家川县新华书店
陇南市新华书店
文县新华书店
康县新华书店
宕昌县新华书店
徽县新华书店
成县新华书店
西和县新华书店
礼县新华书店
两当县新华书店
平凉市新华书店
华亭县新华书店
泾川县新华书店
静宁县新华书店
庄浪县新华书店
灵台县新华书店
崇信县新华书店
庆阳市新华书店
庆城县新华书店
宁县新华书店
镇原县新华书店
环县新华书店
正宁县新华书店
合水县新华书店
华池县新华书店
武威市新华书店
民勤县新华书店
古浪县新华书店
天祝县新华书店
金昌市新华书店
永昌县新华书店
张掖市新华书店
山丹县新华书店
民乐县新华书店
临泽县新华书店
高台县新华书店
肃南县新华书店
酒泉市新华书店
敦煌市新华书店
玉门市新华书店
金塔县新华书店
瓜州县新华书店
肃北县新华书店
阿克塞县新华书店
嘉峪关市新华书店
临夏州新华书店
永靖县新华书店
康乐县新华书店
广河县新华书店
积石山县新华书店
和政县新华书店
临夏县新华书店
东乡县新华书店
甘南州新华书店
夏河县新华书店
临潭县新华书店
卓尼县新华书店
舟曲县新华书店
迭部县新华书店
玛曲县新华书店
碌曲县新华书店
十六、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公司
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合肥公司
滁州公司
阜阳公司
铜陵公司
芜湖公司
淮北公司
蚌埠公司
黄山公司
马鞍山公司
宿州公司
巢湖公司
池州公司
六安公司
安庆公司
亳州公司
宣城公司
淮南公司
十七、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麟游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翔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陇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陵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功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寿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武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淳化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邑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有限责任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