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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8:3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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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7〕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近期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五)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5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附件2);对本部门已自行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填写《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3);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4)。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5月15日前送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
(二)论证审核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会同法制办、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7月15日前完成)。国务院审改办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8月中旬完成)。由国务院审改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附件:1.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2.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3.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附件2:

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



附件3:

部门自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附件4:

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建议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政协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重大、疑难问题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办理以及答复等全部通过网上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均按程序交由市政府统一办理。

  市人大、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建议人和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一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有针对性,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

  B类: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

  办理结果应根据要求在答复件上注明相应的“A”、“B”、“C”符号。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市人大和市政协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市人大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和办成率。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后,应认真检查落实,跟踪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下载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下载件)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总结。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