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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0:2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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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处理)。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传[199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方案》的规定,总行拟定了《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
附件: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方案实施细则
                
根据《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统一操作,保证全国清欠工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
  从1990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为办理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收款企业原则上须一次向开户行开列清欠清单及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大型企业工作量较大的,经开户行同意可分次办理。
2.清欠清单列明付款企业和开户行名称、拖欠货款金额和拖欠发生时间,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3.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一律使用现行的电划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按付款企业分别填制,同一付款企业并填一笔。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开户行名应填明某专业银行。凭证应附上原收款凭证的副本、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4.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交来的清欠清单及托收凭证,符合规定的,在托收凭证各联加盖“清欠货款”戳记(样式各行自定)后,将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发出托收,清欠清单留存备查。
5.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送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清欠托收凭证后,按托收承付结算核算手续的规定,加盖业务公章,将有关各联凭证及附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向收款企业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同时登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二、收到托收与落实承付货款
  从1990年8月上旬起,至9月14日以前,为收到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和落实承付货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付款企业开户银行的会计部门收到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寄来的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后,登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将托收凭证送交信贷部门审查。
2.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付款企业准备付款。
3.付款企业对所欠债务,要按照顾全大局、主动偿还的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准备付款。根据清欠方案安排资金的顺序,付款企业应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承付的金额,其中:结算户承付的金额、向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拨补资金承付的金额、向银行申请贷款承付的金额。
4.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企业承付货款资金安排的通知后,应进行审查核实,对要求银行注入资金承付的,如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可暂作意向性落实。
5.付款企业对拒付的货款,应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交开户银行审查,如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开户银行应通知其准备付款。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全额拒付,可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原托收凭证一起寄回收款企业开户银行转收款企业,收付双方开户银行销记发出、代收登记薄。部分拒付的,留待划出部分承付时,作划款凭证附件。
6.在落实承付货款时限内,付款企业既未通知开户银行落实付款的资金安排,又未提出拒付的,即视为同意付款,清欠付款开始后,由开户银行从结算户中主动扣收。
  三、上报清欠数据和下达清欠资金规模
1990年8月30日为省、区、市人民银行上报清欠有关数据时间,9月5日前后为总行下达清欠资金和规模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凡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专业银行,应将所属行处下列三项数据,汇总统计报开户的人民银行,并同时逐级上报专业银行总行:
  (1)发出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2)收到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3)应承付货款金额。根据付款企业落实承付货款金额汇总统计。
2.人民银行省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8月30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清欠办公室。
3.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全国三项数字后,进行测算、平衡后,将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于9月5日前后下达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四、办理付款和收款
  从1990年9月15日起,至10月10日止,为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从1990年9月15日开始,企业在专业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有关专户核算规定如下:
  (1)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两个专户,统一使用“××银行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会计科目核算,各专业银行对企业在原科目内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两个专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存款。
  (2)清欠专用贷款发放只能转入清欠专用存款账户,每笔贷款发放,起点和单位均为万元。  (3)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来源为:发放专用贷款、收回清欠货款、单位结算户转入款(含企业自有存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补资金及专业银行注入的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运用为:承付跨省市清欠款、归还专用贷款。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款项,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均应拒绝办理。
  (4)清欠期间,专用贷款暂不定期限。专用存款和贷款,按现行利率于清欠结束时分别计算利息。
2.1990年9月15日至21日这7天为付款企业承付清欠货款的付款期;10月10日前为收款企业收回清欠货款的收款期。各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基层处所,在承付企业清欠货款时,将企业自有存款清欠的部分从结算户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需要银行注入的部分同时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分别使用有关结算凭证和借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存款     ××企业结算户
   付:××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户
    (专业银行注入)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贷款
    (人民银行注入)
  将企业承付款通过县辖往来上划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
  管辖行收到县辖报单时,办理转账,将款项收进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清欠专用存款户
  (2)管辖行本身开户企业承付清欠货款,比照上述基层行处第一个分录办理转账手续。然后连同全辖清欠承付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承付划拨手续,会计分录为:
  向人民银行借入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账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将企业存款及本行注入资金拨入专户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拨承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单位清欠专用存款
  (3)人民银行开户行办理专业银行借款、划拨和承付清欠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向专业银行发放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为专业银行办理自有资金转入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储备用金存款户
  划拨承付货款时:
  收:联行往账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填发电寄联行报单,向收款●人●银行拍发电报,并在电报摘由中加拍“清欠贷款●字●。
  (4)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清欠划回的●报并填制电寄补充报单后,一律转入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联行来账
  (5)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送来的清欠托收划回款进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如收款企业在下属处所开户,应通过县辖往来划转。
  处所收到划来清欠托收划回款后,应转入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3.为了及时调剂、调度、压缩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使有限资金能充分发挥更大的清欠效果,在办理清欠收款期内,专业银行对开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内的划回清欠货款,应及时主动归还该企业“清欠专用贷款”户的借款,并相应归还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所借清欠专用贷款。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灵活调度,加强调剂。
  五、清欠结束工作
  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工作截止期为1990年10月10日。结束工作操作如下:
1.专业银行开户行于10月8日前,转销企业增设的两个专户:
  (1)编制“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附表一)一式三份,一份据以办理转账,二份上报管辖行。
  (2)根据明细表将专用存款与专用贷款轧低,会计分录为:
  收(或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贷款户
                 (或专用存款)
   付(或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存款户
                 (或专用贷款)
  (3)根据明细表将专用资金轧抵后余额转入一般存款或贷款户。余额为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单位结算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专业银行开户行可视企业转入结算户存款情况,收回一定比例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轧抵后余额为贷款时,采取借新还旧、万元以单位、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办理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结清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2.专业银行管辖行(即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根据所属行处“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汇总编制“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参照附表三)一式四份,随附一份轧算明细表报送开户的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稽核部门稽核后无误并经有关人签章后,二份统计表及明细表留存,二份退回专业银行。
3.专业银行于10月10日转销在人民银行增设的两个专户。
  (1)按“企业轧抵后余额”栏数字,调整在人民银行专户的存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轧抵后存贷款小于原账户余额,将其差额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2)按“转入一般存贷户”栏数字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结清两个专户,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半年,结清专用贷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短期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3)结清清欠期间人民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4.人民银行结清专业银行两个专户手续:
  (1)按企业轧抵后,两个专户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2)将专户转入一般存、贷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结清专用贷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短期贷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3)清欠专项贷款已用规模移交专业银行后,未用部分自动注销。
  (4)根据各专业银行“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附专业银行结算表上报地市分行。地市、省市逐级汇总,经与同级专业银行核对无误后,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5)结清清欠期间专业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5.1990年10月10日全国清欠结束后,仍收到付款企业划回的承付货款时,人民银行转入专业银行备用金存款户,专业银行转入企业结算户。如企业已借入清欠贷款,而划回清欠款较大的,专业银行应收回贷款,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可不作调整。
  六、报告制度
  除8月30日上报事项,应严格执行外,增报以下二种报表:
1.1990年10月10日清欠结束后,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应逐级填报(电传)“全国清欠清欠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欠办和人民银行,应向国务院清欠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国范围清理拖欠专用资金结算表(附表三)和清欠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清欠情况与效果、各方反映、问题和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国茧协〔1997〕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的决定,为加强对发展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风险基金是国家建立的主要用于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风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发展风险基金来源构成,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的资金;厂丝、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收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回收的垫息资金。
第五条 厂丝、坯绸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必须在出口经营单位缴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后,方能发给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由协调小组指定的收取单位,按时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
第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应在归还到期贷款时,将应归还的垫付利息,以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按年就地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第七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

第三章 项目选择、批准与执行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贷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 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发展风险基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有关省(区、市)及有关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批准的基金合作项目和用款计划,以及发展风险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对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资金,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划
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申请贷款垫息,财政部依据协调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应付息金数额,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国家厂丝储备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协调小组同意后,
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垫付或弥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合作单位均必须提交基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指定银行以及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提交发展风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基金项目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风险基金,擅自改变发展风险基金用途,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违章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发生截留、挪用和拖延发放发展风险基金,或不按规定期限将回收的发展风险基金划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的,协调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细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