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79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小企业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小企业抵押贷款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小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办理小企业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并核发小企业证书的工商和个体私营企业。小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凭小企业证书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办理小企业抵押贷款时,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进行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第五条 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交费。
第六条 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规定。
第二章 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小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小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抵押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小企业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公安部门可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辆100元。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小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三章 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第十二条 小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收费标准为:
(一)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1‰至0.4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一)。
(二)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1.25‰至0.6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二)。
(三)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50元;50万元以上部分按1‰至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三)。
第十三条 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收费。小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的幅度内计收。
第十四条 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第十五条 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第四章 公证、鉴证和保险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对小企业抵押贷款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正、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标准为: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2.5‰至0.7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表四)。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按合同金额0.25‰收取,最高不超过700元。
第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小企业抵押贷款服务的收费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定期向市小企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小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的,可拒绝交费,并可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向用户公示抵押贷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收费标准
附件
相关收费标准
表一: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1
2
101——200部分
0.75
3
201——1000部分
0.45
表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1.25
2
101——1000部分
0.625
表三:机器设备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评估值(万元)
收费标准(‰)
1
51——100部分
1
2
101——500部分
0.5
3
501——1000部分
0.25
表四: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收费标准
档次
合同金额(元)
收费标准(‰)
1
2万以下(含2万)部分
2.5
2
2万——5万(含5万)部分
2
3
5万——10万(含10万)部分
1.5
4
10万——50万(含50万)部分
1.25
5
50万——100万(含100万)部分
1
6
100万——200万(含200万)部分
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