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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03 12:1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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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


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5/07/20)

2005-7-20




  《酒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春明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酒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_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基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步进行,并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经依法核实、确认后的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县(市、区)属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和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编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分别报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所需,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者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必须遵守的纪律等事项,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报告。

  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建设项目或者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采购、供货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应当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后,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违法和违纪、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查清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土地规划、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其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的违法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对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并建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建设资金来源筹集及到位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四)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在建审计。

  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建设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监督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 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四) 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情况;

  (五)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

  (六) 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七) 建设资金使用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八) 建设收入来源和包干结余的分配及预留使用情况;

  (九) 是否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但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二十条 对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能够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各个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机关;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复查核实并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不予采纳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需要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书,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责令拨付单位停止拨付;

  (二)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由审计机关责令拨付单位予以追缴,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聘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审减资金额的10%,予以安排解决。

  前款所列经费,列入被审计项目的工程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额,分别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审计活动显失客观、公正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工作,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本级政府或者监察行政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计机关通报提请调查或者协助调查的审计事项拒不调查或者拒不协助调查的;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费用结算,不以审计结果为准的;

  (三)接到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和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的审计建议书之后,仍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拨付有关款项和办理开工手续的;

  (四)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审计机关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停止其审计工作或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内不完成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应当解聘,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罚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01-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序号   地区名称    地区简称  地区
                    代码
  1     北 京 市    北 京  1100
  2     天 津 市    天 津  1200
  3     河 北 省        
  (1)   石 家 庄    家 庄  1301
  (2)   唐   山    唐 山  1302
  (3)   秦 皇 岛    皇 岛  1303
  (4)   邯   郸    邯 郸  1304
  (5)   邢   台    邢 台  1305
  (6)   保   定    保 定  1306
  (7)   张 家 口    家 口  1307
  (8)   承   德    承 德  1308
  (9)   沧   州    沧 州  1309
  (10)  廊  坊    廊 坊  1310
  (11)  保定地区    保 地  1324
  (12)  衡水地区    衡 水  1330
  4 山 西 省            
  (1)   太   原    太 原  1401
  (2)   大   同    大 同  1402
  (3)   阳   泉    阳 泉  1403
  (4)   长   治    长 治  1404
  (5)   晋   城    晋 城  1405
  (6)   朔   州    朔 州  1406
  (7)   忻   州    忻 州  1422
  (8)   吕 梁地区    吕 梁  1423
  (9)   晋 中地区    晋 中  1424
  (10)  临汾地区    临 汾  1426
  (11)  运城地区    运 城  1427
  (12)  省直属分局   省 直  1400
   5 内蒙古自治区          
  (1)   呼 和浩特    呼 市  1501
  (2)   包   头    包 头  1502
  (3)   乌   海    乌 海  1503
  (4)   赤   峰    赤 峰  1504
  (5)   呼 伦贝尔    呼 盟  1521
  (6)   兴 安 盟    兴 安  1522
  (7)   哲 里木盟    哲 盟  1523
  (8)   锡 林郭勒    锡 盟  1525
  (9)   乌 兰察布    乌 盟  1526
  (10)  伊克昭盟    伊 盟  1527
  (11)  巴彦淖尔    巴 盟  1528
  (12)  阿拉善盟    阿 盟  1529
  6 辽 宁 省           
  (1)   沈   阳    沈 阳  2101
  (2)   鞍   山    鞍 山  2103
  (3)   抚   顺    抚 顺  2104
  (4)   本   溪    本 溪  2105
  (5)   丹   东    丹 东  2106
  (6)   锦   州    锦 州  2107
  (7)   营   口    营 口  2108
  (8)   阜   新    阜 新  2109
  (9)   辽   阳    辽 阳  2110
  (10)  盘  锦    盘 锦  2111
  (11)  铁  岭    铁 岭  2112
  (12)  朝  阳    朝 阳  2113
  (13)  锦  西    锦 西  2114
  (14)  省直属分局   省 直  2100
  7     大连市     大 连  2102
  8     吉 林 省         
  (1)   长   春    长 春  2201
  (2)   吉   林    吉 林  2202
  (3)   四   平    四 平  2203
  (4)   辽   源    辽 源  2204
  (5)   通   化    通 化  2205
  (6)   白   山    白 山  2206
  (7)   松   原    松 原  2207
  (8)   白   城    白 城  2223
  (9)   延   边    延 边  2224
  9     黑龙江省          
  (1)   哈 尔 滨    尔 滨  2301
  (2)   齐 齐哈尔    齐 哈  2302
  (3)   鸡   西    鸡 西  2303
  (4)   鹤   岗    鹤 岗  2304
  (5)   双 鸭 山    鸭 山  2305
  (6)   大   庆    大 庆  2306
  (7)   伊   春    伊 春  2307
  (8)   佳 木 斯    木 斯  2308
  (9)   七 台 河    台 河  2309
  (10)  牡 丹 江    丹 江  2310
  (11)  松花江地区   花 江  2321
  (12)  绥化地区    绥 化  2323
  (13)  黑河地区    黑 河  2326
  (14)  大兴安岭地区  安 岭  2327
  10    上 海 市    上 海  3100
  11    江 苏 省          
  (1)   南   京    南 京  3201
  (2)   无   锡    无 锡  3202
  (3)   徐   州    徐 州  3203
  (4)   常   州    常 州  3204
  (5)   苏   州    苏 州  3205
  (6)   南   通    南 通  3206
  (7)   连 云 港    云 港  3207
  (8)   淮   阴    淮 阴  3208
  (9)   盐   城    盐 城  3209
  (10)  扬  州    扬 州  3210
  (11)  镇  江    镇 江  3211
   12    浙 江 省          
  (1)   杭   州    杭 州  3301
  (2)   温   州    温 州  3303
  (3)   嘉   兴    嘉 兴  3304
  (4)   湖   州    湖 州  3305
  (5)   绍   兴    绍 兴  3306
  (6)   金   华    金 华  3307
  (7)   衢   州    衢 州  3308
  (8)   舟   山    舟 山  3309
  (9)   丽 水地区    丽 水  3325
  (10)  台州地区    台 州  3326
   13    宁 波 市    宁 波  3302
   14    安 徽 省          
  (1)   合   肥    合 肥  3401
  (2)   芜   湖    芜 湖  3402
  (3)   蚌   埠    蚌 埠  3403
  (4)   淮   南    淮 南  3404
  (5)   马 鞍 山    马 鞍  3405
  (6)   淮   北    淮 北  3406
  (7)   铜   陵    铜 陵  3407
  (8)   安   庆    安 庆  3408
  (9)   黄   山    黄 山  3410
  (10)  滁  州    滁 州  3411
  (11)  阜阳地区    阜 阳  3421
  (12)  宿县地区    宿 县  3422
  (13)  六安地区    六 安  3424
  (14)  宣城地区    宣 城  3425
  (15)  巢湖地区    巢 湖  3426
  (16)  池州地区    池 州  3429
  15    福 建 省          
  (1)   福   州    福 州  3501
  (2)   莆   田    莆 田  3503
  (3)   三   明    三 明  3504
  (4)   泉   州    泉 州  3505
  (5)   漳   州    漳 州  3506
  (6)   南 平地区    南 平  3521
  (7)   宁 德地区    宁 德  3522
  (8)   龙 岩地区    龙 岩  3526
  16    厦 门 市    厦 门  3502
  17    江 西 省          
  (1)   南   昌    南 昌  3601
  (2)   景 德 镇    景 德  3602
  (3)   萍   乡    萍 乡  3603
  (4)   九   江    九 江  3604
  (5)   新   余    新 余  3605
  (6)   鹰   潭    鹰 潭  3606
  (7)   赣 州地区    赣 州  3621
  (8)   宜 春地区    宜 春  3622
  (9)   上 饶地区    上 饶  3623
  (10)  吉安地区    吉 安  3624
  (11)  抚州地区    抚 州  3625
  18    山 东 省         
  (1)   济   南    济 南  3701
  (2)   淄   博    淄 博  3703
  (3)   枣   庄    枣 庄  3704
  (4)   东   营    东 营  3705
  (5)   烟   台    烟 台  3706
  (6)   潍   坊    潍 坊  3707
  (7)   济   宁    济 宁  3708
  (8)   泰   安    泰 安  3709
  (9)   威   海    威 海  3710
  (10)  日  照    日 照  3711
  (11)  莱  芜    莱 芜  3712
  (12)  滨州地区    滨 州  3723
  (13)  德州地区    德 州  3724
  (14)  聊城地区    聊 城  3725
  (15)  临沂地区    临 沂  3728
  (16)  荷泽地区    荷 泽  3729
  19    青 岛 市    青 岛  3702
  20    河 南 省         
  (1)   郑   州    郑 州  4101
  (2)   开   封    开 封  4102
  (3)   洛   阳    洛 阳  4103
  (4)   平 顶 山    顶 山  4104
  (5)   安   阳    安 阳  4105
  (6)   鹤   壁    鹤 壁  4106
  (7)   新   乡    新 乡  4107
  (8)   焦   作    焦 作  4108
  (9)   濮   阳    濮 阳  4109
  (10)  许  昌    许 昌  4110
  (11)  漯  河    漯 河  4111
  (12)  三 门 峡    三 门  4112
  (13)  商丘地区    商 丘  4123
  (14)  周口地区    周 口  4127
  (15)  驻马店地区   驻 马  4128
  (16)  南阳地区    南 阳  4129
  (17)  信阳地区    信 阳  4130
  21    湖 北 省          
  (1)   武   汉    武 汉  4201
  (2)   黄   石    黄 石  4202
  (3)   十   堰    十 堰  4203
  (4)   沙   市    沙 市  4204
  (5)   宜   昌    宜 昌  4205
  (6)   襄   樊    襄 樊  4206
  (7)   鄂   州    鄂 州  4207
  (8)   荆   门    荆 门  4208
  (9)   黄 冈地区    黄 冈  4221
  (10)  孝感地区    孝 感  4222
  (11)  咸宁地区    咸 宁  4223
  (12)  荆州地区    荆 州  4224
  (13)  郧阳地区    郧 阳  4226
  (14)  恩 施 州    恩 施  4228
  (15)  神农架地区   神 农  4229
  (16)  省直属分局   省 直  4200
  22    湖 南 省          
  (1)   长   沙    长 沙  4301
  (2)   株   州    株 州  4302
  (3)   湘   潭    湘 潭  4303
  (4)   衡  阳    衡 阳   4304
  (5)   邵  阳    邵 阳   4305
  (6)   岳  阳    岳 阳   4306
  (7)   常  德    常 德   4307
  (8)   张家 界     家 界   4308
  (9)   益阳地区    益 阳   4323
  10    娄底地区    娄 底   4325
  11    郴州地区    郴 州   4328
  12    零陵地区    零 陵   4329
  13    怀化地区    怀 化   4330
  14    湘 西 州    湘 西   4331
  23    广 东 省         
  (1)   广  州    广 州   4401
  (2)   韶  关    韶 关   4402
  (3)   珠  海    珠 海   4404
  (4)   汕  头    汕 头   4405
  (5)   佛  山    佛 山   4406
  (6)   江  门    江 门   4407
  (7)   湛  江    湛 江   4408
  (8)   茂  名    茂 名   4409
  (9)   潮  州    潮 州   4410
  10    揭  阳    揭 阳   4411
  11    肇  庆    肇 庆   4412
  12    惠  州    惠 州   4413
  13    梅  州    梅 州   4414
  14    汕  尾    汕 尾   4415
  15    河  源    河 源   4416
  16    阳  江    阳 江   4417
  17    清  远    清 远   4418
  18    东  莞    东 莞   4419
  19    中  山    中 山   4420
  (20)  云  浮    云 浮   4421
  24    深 圳 市    深 圳   4403
  25    广西壮族自治 区       
  (1)   南   宁    南 宁   4501
  (2)   柳   州    柳 州   4502
  (3)   桂   林    桂 林   4503
  (4)   梧   州    梧 州   4504
  (5)   北   海    北 海   4505
  (6)   防 城 港    防 城   4506
  (7)   南 宁地区    南 地   4521
  (8)   柳 州地区    柳 地   4522
  (9)   桂 林地区    桂 地   4523
  (10)  梧州地区    梧 地   4524
  (11)  玉林地区    玉 林   4525
  (12)  百色地区    百 色   4526
  (13)  河池地区    河 池   4527
  (14)  钦州地区    钦 州   4528
  26    海 南 省    海 南   4600
  27    四 川 省          
  (1)   成   都    成 都   5101
  (2)   自   贡    自 贡   5103
  (3)   攀 枝 花    枝 花   5104
  (4)   泸   州    泸 州   5105
  (5)   德   阳    德 阳   5106
  (6)   绵   阳    绵 阳   5107
  (7)   广   元    广 元   5108
  (8)   遂   宁    遂 宁   5109
  (9)   内   江    内 江   5110
  (10)  乐  山    乐 山   5111
  (11)  万  县    万 县   5112
  (12)  南  充    南 充   5113
  (13)  涪陵地区    涪 陵   5123
  (14)  宜宾地区    宜 宾   5125
  (15)  广安地区    广 安   5129
  (16)  达川地区    达 川   5130
  (17)  雅安地区    雅 安   5131
  (18)  阿 坝 州    阿 坝   5132
  (19)  甘 孜 州    甘 孜   5133
  (20)  凉 山 州    凉 山   5134
  (21)  黔江地区    黔 江   5135
  (22)  巴中地区    巴 中   5136
  28    重  庆    重 庆   5102
  29    贵 州 省          
  (1)   贵   阳    贵 阳   5201
  (2)   六 盘 水    六 盘   5202
  (3)   遵 义地区    遵 义   5221
  (4)   铜 仁地区    铜 仁   5222
  (5)   黔 西 州    黔 西   5223
  (6)   毕   节    毕 节   5224
  (7)   安 顺地区    安 顺   5225
  (8)   黔 东 州    黔 东   5226
  (9)   黔 南 州    黔 南   5227
  30    云 南 省           
  (1)   昆   明    昆 明   5301
  (2)   东   川    东 川   5302
  (3)   昭 通地区    昭 通   5321
  (4)   曲 靖地区    曲 靖   5322
  (5)   楚 雄 州    楚 雄   5323
  (6)   玉 溪地区    玉 溪   5324
  (7)   红 河 州    红 河   5325
  (8)   文 山 州    文 山   5326
  (9)   思 茅地区    思 茅   5327
  (10)  西双版纳    版 纳   5328
  (11)  大 理 州    大 理   5329
  (12)  保山地区    保 山   5330
  (13)  德 宏 州    德 宏   5331
  (14)  丽江地区    丽 江   5332
  (15)  怒 江 州    怒 江   5333
  (16)  迪 庆 州    迪 庆   5334
  (17)  临沧地区    临 沧   5335
  31    西藏自治区   西 藏   5400
  32    陕 西 省          
  (1)   西   安    西 安   6101
  (2)   铜   川    铜 川   6102
  (3)   宝   鸡    宝 鸡   6103
  (4)   咸   阳    咸 阳   6104
  (5)   渭 南地区    渭 南   6121
  (6)   汉 中地区    汉 中   6123
  (7)   安 康地区    安 康   6124
  (8)   商 洛地区    商 洛   6125
  (9)   延 安地区    延 安   6126
  (10)  榆林地区    榆 林   6127
  (11)  陕西全省          6100
  33    甘 肃 省         
  (1)   兰   州    兰 州   6201
  (2)   嘉 峪 关    嘉 峪   6202
  (3)   金   昌    金 昌   6203
  (4)   白   银    白 银   6204
  (5)   天   水    天 水   6205
  (6)   酒 泉地区    酒 泉   6221
  (7)   张 掖地区    张 掖   6222
  (8)   武 威地区    武 威   6223
  (9)   定 西地区    定 西   6224
  (10)  陇南地区    陇 南   6226
  (11)  平凉地区    平 凉   6227
  (12)  庆阳地区    庆 阳   6228
  (13)  临 夏 州    临 夏   6229
  (14)  甘 南 州    甘 南   6230
  34    青 海 省          
  (1)   西   宁    西 宁   6301
  (2)   海 东地区    海 东   6321
  (3)   海 北 州    海 北   6322
  (4)   黄 南 州    黄 南   6323
  (5)   海 南 州    海 南   6325
  (6)   果 洛 州    果 洛   6326
  (7)   玉 树 州    玉 树   6327
  (8)   海 西 州    海 西   6328
  35    宁夏回族自治 区
  (1)   银   川    银 川   6401
  (2)   石 嘴 山    嘴 山   6402
  (3)   银 南地区    银 南   6421
  (4)   固原地区    固 原   6422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乌鲁木齐    乌 市   6501
  (2)   克拉玛依    克 市   6502
  (3)   吐鲁番地区   新 吐   6521
  (4)   哈密地区    哈 密   6522
  (5)   昌 吉 州    昌 吉   6523
  (6)   博尔塔拉州   博 州   6527
  (7)   巴音郭勒州   巴 州   6528
  (8)   阿克苏地区   新 阿   6529
  (9)   克孜勒苏州   克 州   6530
  (10)  喀什地区    喀 什   6531
  (11)  和田地区    和 田   6532
  (12)  伊犁州奎屯   奎 屯   6540
  (13)  伊犁地区    伊 犁   6541
  (14)  塔城地区    塔 城   6542
  (15)  阿勒泰地区   阿 山   6543
  (16)  石 河 子    石 市   6590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中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望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希望工程"的实施。

  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体现了共青团全心全意为青少年服务的宗旨。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把"希望工程"这一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工作抓实抓好。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和实践,选择适当模式,扎实做好失学少年的救助工作。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也要遵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提出的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要把帮助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的指示,采取一定方式,扶贫助学,为"希望工程"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1989年10月30日宣布实施以救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少年为宗旨的"希望工程"以来,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在各级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1990年底,共筹集资金830万元,已在全国19个省(区)的40个贫困县救助了一万多名失学少年重返校园,并建立了五所"希望小学"。今年,是"希望工程"继续扩大影响、深入实施、形成规模的一年,需要各级团组织共同努力,把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事业办好。

  建国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基础教育的现状仍不容乐观,特别是中小学生失学问题令人触目惊心。目前,我国有近两亿文盲,约占全世界文盲总数的四分之一。从1980年到1988年,全国有3700多万名中、小学生失学。贫困地区小学生失学问题尤为严重。据国家教委统计,1990年我国有109万名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他们正在变成新的文盲。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和重要工作,对此,具有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职能的共青团组织应积极主动,多做工作。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希望工程"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这项工作深表赞许。邓小平同志欣然题写了"希望工程"四个大字,李先念、聂荣臻、已故的徐向前元帅等四十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为"希望工程"题了辞,充分肯定"希望工程"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怀着对失学孩子的同情和对振兴教育的期望,纷纷解囊相助,出现了很多感人至深的动人事例。不少海外友人也认为"希望工程"表达了人类共同的美好愿望,给予热情关注和实际援助。

  一年来,不少地方的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把实施"希望工程"作为维护青少年的基本权利、为青少年办实事、为国为民分忧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抓出成效。各级团的青农部门,作为落实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不辞辛劳,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工作。1990年接受救助的县都建立了"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保证了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过程中,创造了"集资与救助一体化"的多种方式,为下步更大范围地开展这一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要在2000年使全世界所有儿童受到基本教育。这也是我国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在"八五"期间和今后10年内,"希望工程"应成为共青团组织致力于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坚持,取得实效。八五期间,应在全国普遍建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形成较大救助规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计划到1995年每年直接救助5万名失学少年,并在部分省(区)建立30所"希望小学"。

  1991年是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二年,其工作目标是: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救助成果,努力实现筹资与救助一体化。具体任务是:

  1、在含国家重点扶贫县的23个省(区)普遍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以下三种方式,可供各地借鉴:

  (1)分级建立基金。去年以来,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和保定、承德等地区以及相当数量的接受救助的县(旗),共青团组织在地方党政领导的指导、支持下,把实施"希望工程"作为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先后建立了地方救助"基金"。共青团四川省委还采取一个大企业、一个大专院校、一个省直机关部门共同对口挂钩一个县的方式,1991年将对全省21个国家重点扶贫县的失学少年实施救助。这种分级建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作法,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希望工程"在各地的展开。

  (2)民办公助,扩大"希望工程"的实施效果。团保定地委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地区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得到了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行署专门发出文件,号召各级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支持"希望工程",推动全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并决定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救助本区500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由地区教育基金拨款,扩大1000多个名额,从1990年起连续资助五年。同时,还决定从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师资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希望工程"的实施范围。目前,"希望工程"工作已成为保定地区党政抓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1990年,首批接受救助的县也普遍由政府拨出部分匹配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帮助建立县级基金。

  (3)实行厂县挂钩。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响应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倡导,采用"普遍救助,重点扶持"的方针,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和职工捐款,用所筹资金创立了"渭源县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与渭源县联合成立了"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每年救助一百名失学孩子继续学业。兰化公司还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渭源县共同投资,创建了"甘肃省兰渭希望小学",进行重点扶持。

  以上三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从当地实际出发,以集资与救助一体化为目标,着眼长远,为"希望工程"持续发展、形成规模效益提供了重要经验。各地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选择某种方式或创造新的救助形式。

  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1990年救助一万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今年再扩大五千名救助名额。

  3、在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资助建立"希望小学",建校总数达到15所。

  4、建立特别助学金,今年资助500名贫困地区品学兼优、确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毕业生继续升学,接受中等、高等教育。

  5、总结推广上海市、天津市和广东中山市的作法和经验,探索经济发达地区为"希望工程"做贡献的方式。

  团广东省中山市委发动全市团员青年为"希望工程"做贡献,一年内集资六万多元,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团组织扶贫助学的先进典型。天津市的团组织在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发动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参与“希望工程”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取得明显效果,上海市开展120万少先队员。每人为贫困地区小伙伴捐献一本书活动,立意高、效果好,目前已将收到的218万册捐献书籍发运到全国200多所贫困地区的小学校。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提出,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要帮助经济不发达的省、自治区和地区,这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并逐步形成具体的措施、办法。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如何组织并发动经济发达地区投入这一工作,是今年需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6、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城乡小伙伴"手拉手"活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少年报共同开展的"城乡小伙伴手拉手"活动,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目前,已有400多所城乡小学结成对子开展了丰富多彩、成效显著的活动。"手拉手"活动作为学雷锋、学赖宁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深化了"希望工程"的社会意义。今年,这项活动将纳入少工委系统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向深入。

  "希望工程"是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好事,也是需要以坚韧不拔的决心,付出艰苦努力的难事。我们共青团就是要决心做一些扎扎实实的事情,做那些哪怕是见效慢、投入力量大,但对人民有好处,对我们民族有好处的事,而且要坚定不移地做下去。为了落实好今年的工作任务及实现"希望工程"的长远目标,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团内进一步增强对实施"希望工程"社会意义的认识。发展教育,是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新人的基础;实施"希望工程",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团组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干实事、做贡献的积极体现。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可以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生动具体的国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团员青年的参与意识;可以通过城乡少先队员"手拉手"等活动,推动少先队学赖宁活动的深入。抓好这项工作,可以产生多重效果。

  二、加强对实施"希望工程"工作领导。按照《共青团中央一九九一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全团要继续把实施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的“希望工程”当作为青少年办实事、造福子孙后代、推动基础教育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的意见,各级团组织尤其是有救助任务的省(区)团委应将"希望工程"列入工作议程,成立必要的工人领导机构,协调力量,发挥各战线团的工作的优势,共同为"希望工程"作贡献。应从实际出发,作出本省(区)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安排;积极探索以救助与集资一体化为目标的"希望工程"做贡献的方式,形成共青团组织推动祖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气势和合力。

  三、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方面的配合,加强宣传舆论工作。从一些"希望工程"实施地区的工作情况看,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与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是"希望工程"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要加强社会宣传,唤起更多的人投身于"希望工程",动员更多的力量为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做出贡献。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扩大"希望工程"的社会影响,推动"希望工程"的工作开展。

  四、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形成"希望工程"的实施规范。凡实施"希望工程"的地区,尤其是有救助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救助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的管理,严格程序,严格要求,接受监督,用好每分钱,务求实效。有救助任务的各地团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希望工程"将展示出光明的发展前景,并以卓著的成效,在发展我国基础教育的宏大事业中留下重要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