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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0:2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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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企〔2006〕340号
 【发布日期】2006-09-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6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和石油石化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一)《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前。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地方国有企业应将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中央各部门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6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7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1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略)
     2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略)
     4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略)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略)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详见财政部网络www.mof.gov.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办〔2009〕59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我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附件: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doc


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农业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作会商主要是对部内重大工作进行集中商议、分析研判,以作出科学合理决策,或为中央以及部党组、部领导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大工作会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商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工作进行会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二)分析研判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及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进出口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三)应对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对农业部全年、阶段性或某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或总结;
(五)筹备农业部重要会议、活动;
(六)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文稿;
(七)部领导批示的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的重大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农业部特别重大工作会商由部主要领导主持,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分管副部长主持,或由分管副部长委托总师、办公厅主任或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主持。
第六条 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业务主管司局牵头负责,其中,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由预案牵头单位牵头负责。跨预案或无预案的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应当请示部领导明确牵头司局;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七条 与会商事项有关的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会商,并按职责分工落实会商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会商准备
第八条 会商一般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手段,进行异地会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需要提请进行重大工作会商的,牵头司局商相关司局后,及时向部领导呈报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的主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和有关要求等。根据会商需要,牵头司局可提出邀请相关部委、地方农业部门人员或有关专家参加会商的建议。
第十条 发生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会商的,牵头司局可通过电话、口头汇报等方式请示部领导同意后,迅速组织相关司局和单位进行紧急会商。
第十一条 部领导批准同意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后,牵头司局应及时启动重大工作会商程序,做好会商会的材料准备、通知报名、会务安排等各项工作。需要会商的重要文稿,原则上应提前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会商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牵头单位送来的重要文稿,要组织本单位有关处室和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商和决定
第十三条 会商时,牵头司局先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需要会商的主要内容,参加单位对会商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在会商过程中,对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要深入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后,重新进行会商或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会商时,牵头司局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商结束后,牵头司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部领导审示。涉及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会商,预案牵头单位应在当天形成会商报告。
第十六条 会商报告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各方主要观点、争议内容、会商结果、对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地反映会商情况,尽量采纳参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进行沟通。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会商报告经部领导审定后,由牵头司局印送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将经部领导审定的会商报告作为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会商议定事项一经形成,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执行或难以落实的,由承办单位详细说明原因,按程序报部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牵头司局应根据重大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部领导审示,并印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牵头司局在协调落实重大工作会商议定事项过程中,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根据部领导指示,及时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重大工作,牵头司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准备新闻稿件,由办公厅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需要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的,由牵头司局按程序报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4〕12号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的总体部署,现就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针对教育特别是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和讨论。通过大讨论,使广大干部教师深刻领会中央8号文件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观念和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发挥学校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课堂、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

  二、因地制宜地安排不同层次的集中学习、讨论。原则上,开学前一周要集中组织干部、教师学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暑期,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骨干中学校长进行集中培训,使领导干部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机遇意识。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干部、教师的学习提出要求,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德育为首观念。广大中小学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职员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切实使广大教师承担起教书育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学习讨论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五个如何”,把教育思想大讨论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找出长期以来困扰学校德育工作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讨论,特别是引导家长参与讨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四、组织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与教育实践相结合。要将集中学习讨论和自学相结合,与干部、教师的日常学习相结合,通过培训班、座谈会、讨论会、专家报告会、经验交流会以及调查研究、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也可以通过组织巡回报告团的形式巡回宣讲,推广新鲜作法和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思想大讨论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领导责任,精心设计教育思想大讨论的方案并督促落实。要认真组织,全体动员,全员参与,确保每一个干部教师都能参与到教育思想的学习讨论中来。

  六、重视宣传报道和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特别是要组织好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做好教育思想大讨论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组织专家撰文,开设专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教育思想的讨论。

  为推动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深入进行,我部决定由中国教育电视台组织录制、播出教育思想访谈录节目。由《中国教育报》开办省级教育厅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专访栏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厅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进行访谈。同时,委托中央教科所、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杂志组织教育思想大讨论优秀论文评选,优秀论文将在《中国教育报》和《人民教育》杂志上发表,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汇编成册。

  各地要认真制定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工作方案,并及时将方案和大讨论进展情况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成果和收获,并于10月底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