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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12 13: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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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已得到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国务院办公厅”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四、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六、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在推进“一事一议”中,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所议事项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
  七、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八、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3年6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贯彻了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民主革命时期青运史资料征集的重点和专题研究的规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和所制定的规划,推动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团中央希望各地充分认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历史经验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作用,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开创青运史研究工作的新局面。

  (一)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总政组织部青年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和部分地、市团委主管青运史工作的同志以及在京有关单位的同志,共六十七人。

  会议中心议题是,以中共中央致共青团十一大的祝词为指导,认真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如何开创全国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制定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

  (二)与会同志听取和讨论了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任冯文彬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的讲话,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认为,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全团的共同努力,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了良好的开端:(1)团中央和一些省、市团委,建立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机构,专业队伍不断扩大;(2)在老一代青年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征集到一批青运史资料和文物;(3)同各个历史时期的青运老战士、青年工作老前辈,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接触并建立了联系,抢救了一批“活”资料;(4)编印了一些青运史专刊、专辑,出了一些研究成果;(5)加强了青运史的教学和宣传工作,推动了对青少年的革命传统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出了力。

  会议指出,我们的工作同党的要求、老同志的期望、全国青年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发展不平衡;对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会议一致认为,当前开创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具有许多有利条件:(1)党中央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十分关怀和支持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2)大批老同志退居第二线,他们有较多的时间,可为青运史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他们热情地支持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3)团中央已成立了青运史研究室,这将有利于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4)团内已出现了一批有事业心、比较懂业务、能够埋头苦干的青运史工作者。  会议认为,现在的关键在于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青运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团委的领导同志,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征集青运史资料,研究和总结党领导的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和光荣传统,对于正确指导当前和今后我国的青年运动,帮助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共青团的建设,对于国际青年运动的交流,以及为党史的研究和编写提供必要的资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是一项与现实工作密切相关且意义深远的重要工作。

  会议指出,做好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如果我们放弃这个历史责任,那就既对不起无数革命先烈和老一辈革命家,也对不起子孙后代。随着时光的流逝,健在的老同志将逐年减少。过去我们已经丧失了大批“活资料”,如果现在再不抓紧这项工作,那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目前进行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已经成为一件刻不容缓、十分紧迫的大事。现在正处在全党开展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高潮期,我们要乘这股强劲的东风,搞好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四)会议一致认为,我们必须认真地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以重点征集、专题研究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题征集研究的规划。特别注意抓好青运史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及其活动,把主要力量放在立准专题资料上。

  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并就各省、市、自治区承担的专题征集和研究任务初步达成了协议。会议要求各地在会议结束之后,进一步协商研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把征集研究专题和完成时间、形式、承担者确定下来。每个专题都要按期写出结论性的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全部有关印证材料的复制件或目录。

  (五)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

  (1)团省、市、自治区委要有一名书记分管青运史工作,把青运史工作列入团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要经常从指导思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当前要积极充实和加强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力量。会议指出,有党就有团,就有党领导的青年运动,征集、研究青运史资料,是长期的、繁重的任务。为此,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班子,直接从事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不要把它搞成一个行政部门。配备的专职人员,要专职专用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关心从事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至于青运史研究工作人员的学术职称问题,应同党史资料征集部门、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统筹予以解决。

  (3)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团省、市、自治区委要为青运史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可靠的经费保证。

  (六)会议认为,做好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必须有一支由从事青运史工作的专职干部、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成的三结合队伍。

  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注意挑选和培养那些事业心强,比较熟悉或愿意学习钻研党史、青运史,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从事青运史工作。他们担负两方面的任务,一是直接查阅、考订、核实、鉴别、整理青运史资料和进行研究工作;二是做大量的组织工作。主要是把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进行青运史研究。这些同志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加强政治和专业理论的学习与修养,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水平,树立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

  大家一致认为,曾经从事或领导过青年运动的老同志是我们青运史工作的依靠力量。我们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他们建立联系,向他们请教,并在写作上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要注意邀请老同志参加一些青少年的活动,以丰富他们晚年的精神生活。

  会议还认为,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同他们进行分工协作,是搞好青运史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取得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要加强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社会科学院、大专院校、报刊和出版社等单位的联系。注意发挥这些单位热心于青运史工作的同志的积极性,同他们商定研究的专题,邀请他们共同拜访老同志,参加历史问题讨论会,提供青运史工作的信息,组织他们承担任务。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号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护内河水环境,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内河标准船型的研发技术成果,分为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两种类型。在列入交通部确定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以研究开发标准船型技术方案为主,特殊情况和条件下,适当组织研究开发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
有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由中国船级社制订,报交通部备案后公布。
第二条 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要以“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为原则;要符合内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船型的性能与经济性的关系。
第三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标准船型,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公布。
第四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程序与研发标准船型的建议,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提出。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应当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航运业者和船东的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开发标准船型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开发标准船型的船舶种类、载重吨(载箱量、客位、车位)、航行水域、航运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使用前景分析、现有同类型船舶的使用情况等。
交通部组织对标准船型研发建议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底前确定是否列入标准船型开发计划。被采纳的标准船型研发建议,由交通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方式于10月底前确定标准船型的研发单位。
第五条 鼓励航运业者和船户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对于特定航区或具有特定使用对象的新船型,按照“企业发动,政府支持,联合开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航运业者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建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新标准船型建议进行必要的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的标准船型研发计划。
第六条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原则上由交通部安排研发资金;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范围内的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业者共同出资研究开发,交通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由交通部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部委托中国船级社进行技术评审并监督标准船型研发项目的执行。
研发项目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应向交通部报送研发项目成果并提出公布标准船型的建议。
第八条 标准船型的技术成果归标准船型的组织开发者和研发单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非主要通航水域标准船型研发的启动程序以及研究开发,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