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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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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5日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适用本规定。
军事测绘任务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其他负有测绘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做好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米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米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
/2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比例尺小于1/10000的地形图测制和编绘;
(五)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七)涉外测绘任务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八)建立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跨地、州、市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等级以下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
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三)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1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四)地、州、市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五)跨县(市)的测绘任务。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向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县级重点工程中的测绘任务;
(二)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
(三)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
尺为1/200、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工程测量。
第七条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未列入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测绘前一个月内,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实施测绘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申请缓期登记,经批准后可以先实施测绘,但应当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补办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照和文件,并填写《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实施的测绘任务,由主要实施该测绘任务的单位负责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核发《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核发《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不予核准通知书》: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的;
(二)不具备合法收费手续以及测绘收费违反国家规定的;
(三)已有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并能满足用户要求的。
第十条 测绘单位凭《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表》和《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按规定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该测绘任务所需的测绘成果,使用测区内的测量标志。测区内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完成测绘任务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取得《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测绘任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依照《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
折断腐败的钓杆

杨涛


据最新一期的《新周报》报道,武汉市汉南区一鱼农被村干部钓鱼签下1.25万元的大单,在5年的时间里,他跑了不下50次,至今一分钱也没有讨回。如今他的鱼塘已经垮了,也不知道这张白条何时能兑现?
类似令人气愤的事件却不止一次在媒体上出现。据新华网11月5日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100多家党政机关单位和部门,在当地一家“新月楼”餐馆欠账吃喝,历时十余年,吃喝白条近5000张,拖欠金额高达80多万元。由于一些部门公开不承认欠债,忍无可忍的餐馆老板一纸诉状将欠款大户同心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告上法庭,讨还公道。
看来,如今的干部一个比一个牛,党政机关单位的干部大吃大喝,作为集体自治组织的村干部便是大钓大钩,他们签下的一张张白条在空中飞舞,全然不顾那些含辛茹苦的餐馆老板、鱼农的死活。这吃喝下的腐败、钓杆下的腐败,填满了干部的胃口、中饱了干部的私囊,却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可等闲视之。
这些机关干部、村干部怎么能如此大吃大喝、大钓大钩,看来真值得我们反思。不过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说这些吃喝、钓鱼都是干部们自己埋单的话,这些干部们还会这样肆无忌惮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假招待为名,假因公为由,行自己吃喝玩乐之事,让公款埋单,至于现在有无公款支付并不要紧,因为单位是国家的,公款欠帐可以由继任者去偿还,这就是这些干部们打的“小九九”??“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因此,要堵住这一张张腐败的嘴巴、一根根腐败的钓杆,我们还非得要完善我们的制度,严密我们的法网。
首先,公款来自纳税人,不是“唐僧肉”,因而,有关公共招待的费用必须在阳光下作业。这些费用在每年初必须造出预算,年底列出开支的详细情况,预算和开支情况也必须公之于众,接受群众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要追加费用则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而且,列入公共招待必须首先有实际的资金作保障,没有资金保障的单位不能列出这一预算,对已列入预算这笔资金还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因为“再穷也不能穷了群众”,否则,空列预算和挪作他用的后果就是承接公共招待的商家和百姓就只能拿到一张张白条,!
其次,要用“问责”的制度来制裁那些超越标准、范围进行公共招待和用公款来假公济私的领导和干部。发生了那些超越标准、范围进行公共招待的事情,首先要追查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到底是在因公还是在谋私,有否将公款放入自己腰包或者用公款行贿来联络私人感情的行为,如果有这些行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超越标准、范围进行公共招待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其进行降级、降职乃至撤职。最后,只要是超越标准、范围进行公共招待或者假公济私的,法律应当规定,对内,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自己埋单,单位可以在支付有关招待费用后向其追偿,对外,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即那些被拖欠的商家、鱼农们既可以向起诉单位,也可以起诉这些领导、直接责任人要求偿还拖欠的钱款。如此一来,这些腐败的嘴巴、腐败的钓杆再也不能“卯吃寅粮”,将帐欠到十年、二十年后,让继任者一筹莫展了!
为了鱼农们不再流泪,为了不再让白条横行,现在到了奋起折断腐败的钓杆、堵住腐败嘴巴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会(2001)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上海市国资办,深
圳市国资办: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4号)要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行业按照“归类合并、保留机构、归并资格、规范运作”的原则,纳入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一项成果,也是规范评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厅局、乡镇企业局要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中介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行业归并任务,尽快、稳妥地完成换证工作。现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一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准予换发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参加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取得全国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附件一),总计2091人。其中,已取得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二)准予换发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机构范围为农业部确认的完成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名单(附件二),总计254家。其中,同时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二、换证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将农业部确认的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和机构的换证申请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资产评估师协会未合并的,报送省级、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个人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农民身份的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人事档案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申请换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须提供其所在机构执业的相关证明,没有执业证明的换取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证书。
机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换证申请、农业部颁发的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省级乡镇企业局对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受理申请的协会对申请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要件齐备并在附件一、二所列名单内的准予换证,6月20日前,将准予换证的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国换证人员和机构名单报财政部,统一换发证书。
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要积极配合同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搞好换证和有关交接工作。换证后,原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纳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财政部资产评估执业证书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的办所条件进行规范。到2002年6月30日,仍未达到办所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撤销。
附件:一、全国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略)
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名单(略)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