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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5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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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州法制办 2011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从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上报州政府确定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是: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应邀参加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自动解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九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四)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五)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10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2/1292997023543.xls

商  务  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房屋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

范西平


执行难是困挠法院工作的顽症,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已日益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执行由于关系到当事人及全家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可以说是难中之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如何规范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按照《查封规定》第六条只有在被执行人有两套住房或者有大面积房屋的情况下(规定中所说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执行。该解释对只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失去了震慑作用。债务人惧怕的就是人民法院拍卖其房屋,现有一套住房的债务人将有恃无恐,失去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作用。有两套住房的债务人在我们欠发达地区也是少数,大多债务人只有一套住房,如果只查封不拍卖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对于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生活住房后,因其住房属一整体,难以拍卖,实现权利。大改小受资金和房屋所处地段的双重影响在实际执行中也难以操作。即要保证债务人的生存权,不因人民法院的执行使其无房居住,成为社会问题,又要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如何有机的统一,对法院的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农村房屋的执行
案例一,施某5年前开报废的三轮车将丁某怀有身孕的女儿撞死。施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二年。丁某提起民事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施某赔偿丁某5万元。施某夫妻均系淮阴区农村人,无固定收入,两个子女上学,家中一件象样的家具都没有,一贫如洗。全家居住在未经粉刷的毛坯楼房内。唯一能执行的就是该毛坯房屋。执行人员到村里,周围邻居均向着施某说话,该案一时无法执行。丁某伤女之痛,见法院又执行不到钱,有时上访,有时到法院哭闹。执行人员感到有很大的压力。一边穷困潦倒,一边要钱心切。执行人员多次到施某家做工作,但其家中太穷,亲戚又不肯帮忙,实在拿不出钱。如果强制执行,社会效果不好,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后法院司法救济在施某家附近为其租房,并帮助其搬家。将房屋交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拿房屋)。然后多次和被执行人所在的乡、村、组联系另外解决了被执行人一块宅基地,此案才算了结。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领到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很多涉及农村房屋执行因是农村土地而无法取得使用权,使的案件无法执行。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宅基地、承包地由村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如果村组不另行解决被执行人的土地,或者村组不愿协助法院执行,农村房屋执行因房地分家而很困难。
三、房屋迁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迁出房屋的判决,或者法院在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类案件执行中,往往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评估、拍卖。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有的被执行人找出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迁让。致使有的执行案件长期悬而未决,影响了法律公正,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此类案件执行各法院方案也不尽相同。有的对被执行人不迁出房屋的行为进行司法拘留;有的在被执行人未搬迁的情况下就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结果买售人通过公开拍卖得到房屋却住不进去,房屋迟迟得不到交付;有的在拍卖公告中就注明不负责清房;有的先强制被执行人搬迁,然后在评估拍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下例几项工作。
一、房屋是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应坚持生存权大于债权的理念。对于只有一套住房而无法大改小或换其它房屋的,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采取限期搬迁制(一般为6个月或者一年)在期限内偿还了欠款或者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或者虽未还多少款但态度积极已经配合法院执行的,并已经实际还款的可以不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这样既可以保证被执行人有房住,安居乐业,又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对那些不愿意按照判决执行又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到处躲债,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限期一到先强制其搬迁,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款为其租房居住。然后采取回赎制,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回赎。在回赎期内被执行人仍不积极还款,或者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看不到还款希望的,回赎期满进入评估拍卖。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二、对农村房屋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文规定,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果人民法院只处分房屋,不考虑土地使用权,那势必造成“房地分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除农民集体办乡(镇)村企业和农民建住宅使用本农村集体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三种情况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大都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既只有农村村民所享有。所以在执行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不一致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其房屋,会造成拆房让地现象的发生。
三、在执行房屋迁让的案件中,要做好前期工作。即1、要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房屋,及家庭人口情况。2、该执行的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租赁等它项权。3、张贴公告做好宣传并到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单位通报情况,争取他们的配合和协助,以免在强制执行时因居民不明真相而误解法院的执行。4、强制执行时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接收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成年家属拒绝到场或故意躲避的对房屋内的财物逐一登记,由邀请的在场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