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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16 04:5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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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6]163号


关于加强防汛、防台和防雷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洪水、泥石流、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事故频繁发生,并衍生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带来严重威胁。

  7月4日,中铁21局一公司113项目部在新疆吐鲁番胜金河乡进行铁路河道施工时,突发山洪夹杂泥石流,造成10人死亡。

  7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玉门油田青西、鸭儿峡作业区突降暴雨,引发泥石流,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

  7月8日,山西省太原钢铁公司尖山选矿区土坡发生滑坡,造成11人死亡。

  7月13日,内蒙古准格尔旗那日松镇骤降暴雨,引发山洪,洪水携带泥沙灌入那日松镇金利煤矿矿井内,造成2名矿工失踪。

  7月14日至17日,因受台风影响,湖南省部分煤矿洪水倒灌以及井下涌水量突增,造成113对矿井全井被淹和138对矿井开采水平被淹,有11名人员失踪。

  7月14日至15日,湖南省瑶岗仙钨矿矿区发生洪灾,造成地面人员35人死亡或失踪。

  7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东江电力有限公司储存1080吨重油的油罐遭雷击起火,经救援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体污染。

  8月3日,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上生活支持船"海洋石油298号"在南海西部海域遭遇台风,经各方全力抢救,遇险的68人全部获救。

  8月5日,河南省突降暴雨,洪水从采空区地表塌陷处涌入河南安阳许家沟泉东第一铁矿矿井, 造成11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暴露了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防汛、防灾、防事故中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防范和预防灾害事故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对自然灾害的预报预测信息掌握不够,反应不灵,应对不力;二是防范措施不到位,少数单位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到位;三是应急处理不得力,一些地区和单位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不力。

  当前,东南沿海一带的台风仍然活动频繁,洪水、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威胁依然较大,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防汛、防台风和防雷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再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和防雷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台风、洪水、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多发的严峻态势,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6〕14号)的要求,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切实加以解决。特别是要把一些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单位、环节、部位作为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和防护措施,逐级逐层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灾害和事故超前防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同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灾害预防。要根据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在各种自然灾害来临前,要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灾害类型、灾害倾向等因素,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力度,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做到超前防范。

  三、要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油田、海运和电力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认真做好防淹井、防垮塌、防滑坡、防雷击等防灾减灾工作。受地面洪水威胁的井工矿必须加强防范,及时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事故;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以及存在重大水灾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台风来临前,油田和海运企业要及时停止海上作业,撤回人员。电力企业要落实防雷、防风、防洪措施,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二是要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防汛、防风、防雷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完善排水系统和其他防范措施;加强对储存仓库的检查与维修,严格执行防雷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防雷设施接地良好,安全可靠。三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工地的防控工作。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加强灾害监控和现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特点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全力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衍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往往突发性强,危害大,必须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事故及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防灾、避灾、救灾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掌握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安全氛围。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提高安全技能。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持续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政发〔2007〕 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局第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和《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核、备案等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各区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公示、审查和申请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5 %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局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因特殊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危害严重,既无修缮价值又无购买新房能力的特困家庭;
  (二)因无收入来源,房屋存在严重危害,既无修缮价值又无购买新房能力的低保户;
  (三)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既无能力扩建又无能力购买新房的低收入家庭;
  (四)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 每年政府确定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指标,由市政府按比例分配到各区政府。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一般在45平方米左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由市政府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申请人填写《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查,签署区政府意见,报市房产局复查后,再公示15日无异议的,报市长办公会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排队轮候制度。根据家庭生活、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先后等条件,由各区政府进行排序,按照排序确定保障对象。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取摇号的方式排序。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发生情况变化的,区政府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房产局,给予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兑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物配租。取得当年实物配租资格的,应持《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赁住房补贴。取得当年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已租赁住房的,应将《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交房屋所有权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持该通知书,到市房产局按规定补贴标准办理结算,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各区政府每年对廉租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核查一次,发现情况有变化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各区政府申报、市房产局批准,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连续两年不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腾退承租的廉租住房,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市房产局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台帐,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参照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对廉租住房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产局批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兑、转借、调换的;
  (四)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五)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