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2:2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证监发〔2000〕17号


各证券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中关于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
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的规定,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
的运行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予以
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证
监发字[1995]1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3-16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
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
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
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按要
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
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
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进行辅导时应配置三名以上辅导人员,授权其代
表辅导机构从事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必须是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
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辅导人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辅导两家以上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经验。辅导机构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等协助辅导人员做好辅导工作。辅导报告由辅导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辅导机
构、辅导人员及其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视为内幕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内
幕人员的法律规定。
  七、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附表一);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八、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
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
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
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九、从辅导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两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股票发行上市
辅导报告》(附表二)。辅导机构每一次报送的报告,都要按照报告中列示的各项
内容如实填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项评估。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会同拟发行公司董事、监事或有关管理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跟踪辅
导,督促整改,并在下一次报告时说明整改情况。若拟发行公司对辅导意见有异
议,辅导机构应于下一次报告时书面报告派出机构。
  十、辅导机构报送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由派出机构存档备查。辅导
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报送《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附
表三),该报告同时作为拟发行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材料。
  十一、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
作底稿”,存档备查。
  十二、辅导机构委派的辅导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派出机构,接替人员承诺完全接受前任工作。拟发行公司更换辅导机构时,原辅
导机构应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解约的原因,继任辅导机构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
内向派出机构提交第七条1、2、3之规定资料,同时对原辅导机构的解约原因发
表意见。继任辅导机构表示完全同意前任辅导意见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
则,辅导期从继任辅导机构开始辅导起重新开始计算。
  十三、派出机构应对辅导机构按第七条规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有异议
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辅导机构。过期不予反馈的,视为无异议。辅导
期间,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十四、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
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
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十五、经辅导机构申请,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
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十六、辅导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情况作为评选“信誉主承销商”的重要
内容,中国证监会优先受理“信誉主承销商”推荐的企业股票发行申请。中国证
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发现辅导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辅导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十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该辅导不合格:
  1、拟发行公司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能实现规范运作;
  2、辅导报告或汇总报告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辅导的通知》
(证监发[1995]138号)同时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8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请抄报我们备案。

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一)职务工资
1.职务名称
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单位:
(1)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
副院长、院总工程师
处长、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
副处长、副室主任
科长、主任科员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2)技术人员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相当中央机关处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职务工资根据本人担任的职务确定,并随工作的变动而变动。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后(见附表1、附表2)。
3.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专业人员(如翻译、医生、教师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3)。
三、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勘察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工资改革前执行的是原地质部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单位,这次工资改革仍可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地质矿产部制定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新的工资标准。
(二)一些野外工作条件十分艰苦、无固定后方基地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可按地质矿产部制定的野外队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除以上(一)(二)条情况外的勘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均按本实施方案附表1、2、3执行。
各地所属勘察设计事业单位从事野外勘察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比照上述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几项补充规定
(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机构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1.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单位
院长 正职1人 副职2~3人
总工程师 正职1人 副职2~4

处长、室主任 正职1人 副职职
能处室1人、勘察设计室1~2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每超过1000人,院级副职人数可增加1人,但最多只能增加3人。职工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单位,副职人数酌减。

2.相当中央机关处级以下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依上述比例酌减。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规模和技术水平作出决定。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设置比例,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结构比例,按照经批准的由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建设、技术管理、情报信息等工作人员按其担负的职责,可分别任命或聘请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
(四)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凡有能力进行自费工资改革的,可按地区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全部自费工资改革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自费负担一部分。自费或部分自费工资改革所需的增资指标,已包括在198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增加工资控制指标中。
(五)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设计〔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执行。发放奖金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超过限额的交纳奖金税。
(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按所担任的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七)绘图人员的职务名称、职责要求、设置比例、职务工资标准另定。
五、实施步骤
(一)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定员编制及结构比例,明确各类人员的职务及职责范围。并对现有人员清理调整,进行任命或聘请。
(二)各类人员套改新的工资标准,按照《改革方案》第三条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并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纪律,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附表1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
院长 |40|*190|165|150|140|130|120| |*230|205|190|180|170|160|
副院长、院总工程师 |40|*150|140|130|120|110|100| |*190|180|170|160|150|140|
处长、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40| |130|120|110|100| 91| 82| |170|160|150|140|131|122
副处长、副室主任 |40| |110|100| 91| 82| 73| 65| |150|140|131|122|113|105
科长、主任科员 |40| | 91| 82| 73| 65| 57| 49|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40| | 73| 65| 57| 49| 42| 36| |113|105| 97| 89| 82| 76
科员 |40| | 57| 49| 42| 36| 30| 24|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42| 36| 30| 24| 18| 12| |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本表适用于相当中央机关局级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相当副局级单位的院长按本表副院长的职
务工资标准执行,副院长按本表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处级单位的院长按本表处长的职务工
资标准执行,副院长按本表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副处级单位的院长按本表副处长的职务
工资标准执行,副院长按本表科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
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2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础|------------------------------------------------------
|工| | | | | | | | | | |
职 务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
高级工程师|40|*290|*25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81 | 82
工程师 |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技术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 |
--------------------------------------------------------------------
--------------------------------------------------------------------
工资标准|基| 基 础 工 资、职 务 工 资 两 项 合 计
|础|------------------------------------------------------
|工| | | | | | | | | | |
职 务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
高级工程师|40|*330|*290|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程师 |40| |*150|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术员 |40| | | 82| 76| 70| 64| 58| | | | | |
--------------------------------------------------------------------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
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附表3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42|36|30|24|18|12| 6| | | | 89| 82|76|70|64|58|52|46| |
----------------------------------------------------------------------------------
注:1.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 的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2.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定级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
标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8〕2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部门行政首长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行政责任制,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市人民政府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第四条 建立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联席会议制度,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其他副市长为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机关目标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参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置的;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包庇、袒护或纵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的,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长发现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
  (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调查核实,并认为行政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由联席会议提出问责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必要时可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需停职或劝其引咎辞职的,提请市委按组织程序办理。
  行政问责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等,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问责办法。对省属驻市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